案例简介:
2013年8月17日,何先生入职北京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某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并被派往B公司从事包装工。A公司与B公司未为何先生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8日,何先生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中受伤。2014年8月15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0月1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2014年10月21日,何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何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某北京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88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848975元。
裁判观点:
2015年9月30日,一审法院判处:
1、A公司(北京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各项损失共计569466.2元。
2、B公司对A公司(北京劳务派遣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B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际上由于签合同的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不是同一家,这就可能给劳动者带来困惑:自己的社保到底由谁来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派遣劳务工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派遣工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劳务公司有按照国家规定和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派遣单位为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只是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公积金目前并非是国家强制性的,但是社保却是,具体的标准各地都不一样,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不能互相推脱。
如果劳务派遣 员工发现自己的社保未缴、未足额缴、断缴等情况,都莹第一时间找派遣单位。有的派遣单位跟员工说自己只是“代缴”社保,社保的缴纳义务是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这个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纠纷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用人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被告。